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区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侏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高校的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要求

(一)选拔任用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具有世界眼光、先进教育理念、有培养前途、能深入研究并创造性解决教育问题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

(三)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属高校校管党政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室、校管直属单位、二级学院(系)行政班子正副职及相关的党委、党总支正副职,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党政正副职,各单位配置的其他正副处级干部。

(四)其他高等学校选拔任用学校党政中层领导干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任用条件

(五)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熟悉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师德高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除须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提拔担任高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二级学院(系)、附属单位等业务类行政领导职务者,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2、提任党政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领导职务者,应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提任业务性强的部门领导职务者,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副职一般应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3、提任党政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正副领导职务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4、党政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续任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岁(含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含50岁),新任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教学、科研和医疗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其它干部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6、身体健康。

(七)高校中层党政干部任用——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自治区高校工委备案。高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远拔。

四、民主推荐

(八)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

(九)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十)高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须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统计、分析推荐结果;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十一)高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正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个别提拔副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十二)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十三)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征求意见。

(十四)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党政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十五)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十六)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十七)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报告。

(十八)考察高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业务人员代表;

4、其他有关人员。

(十九)考察高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

(二十)考察高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十一)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十二)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

六、讨论决定

(二十三)选拔任用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校中层党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十四)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二十五)对校办企业(包括授权经营校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下同)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上由哪一级行政授权经营,其企业领导人员就由哪一级党委管理。产业集团、后勤集团和其他规模较大、且明确为学校管的校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二十六)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   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十七)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十八)学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人事处正副处长,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审批材料。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

七、任职

(二十九)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十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

由学校委任和聘任的中层领导干部,每届任期3年或4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副职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

基层党组织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基层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三十二)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

(三十三)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含校管业务类干部)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其他不定行政级别的校管单位负责人,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领导干部因离退休或换届改选后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三十四)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学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   的下一个月计起。

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三十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

(三十六)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五)和(六)的规定。

(三十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须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3、面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4、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十八)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以至国外(境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九、交流、回避

(三十九)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管钱、管人、管物等权力比较集中的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学校党政机关专职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两届的干部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3、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学校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党务与行政不同岗位之间进行。

4、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四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四十一)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

(四十二)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由于出国出境、外派(借)、下派地方挂职锻炼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1年以上(含1年)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十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2、引咎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四十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一、纪律和监督     

(四十五)选拔任用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或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干部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四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就地免职。

(四十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八)自治区高校工委对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九)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五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五十一)高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千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十二、其他

(五十二)因年龄、身体或工作需要等正常原因免去现职的学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若已在原领导岗位上任满1届(3年或4年),可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任为相应级别的调研员,或另行安   排工作。

(五十三)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主管财、物部门以及经济活动较多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十四)本暂行办法由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五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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